农机化领域农业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要求信息来源:管理员      关键字:农机化领域农业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4/6/3 0:00:00 农机化领域农业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要求 为了提高农机化标准的编写质量,规范农机化标准的编写要求,结合GB/T 1.1-2009的规定和近几年农机化标准评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从封面、前言、正文、附录四个主要方面介绍农机化领域农业行业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一、封面(必备要素) (一)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标志(“NY”)、编号(“NY/T ××××-××××”或“NY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参见《国际标准分类法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参见《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备案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 (二)如果标准代替了一个或几个标准,应在本标准的编号之下给出被代替标准的编号(“代替 NY/T ××××-××××”)。 (三)如果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应在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之下给出一致性程度标识(IDT、MOD、NEQ)。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给出征集标准是否涉及专利的信息。(“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二、前言(必备要素)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也不应包含公式、图、表。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 (一)强制性标准应说明是全文强制还是条文强制。 (二)标准结构的说明(针对系列标准和分部分标准)。 (三)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四)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给出被代替的标准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五)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 (六)有关专利的说明。(“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七)标准的提出信息和归口信息。(“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1/SC2)归口。”) (八)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标准起草单位应为单位的全称和现称。(“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九)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三、正文 (一)标准名称(必备要素) 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标准名称应由引导要素(可选)、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可选)组成,各要素间应空一个汉字的间隙。正文首页名称不写英文译名。 (二)范围(必备要素) 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的适用界限,力求完整、规范、简洁。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不应包含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要素) 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分为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当引用其他文件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时,均应注日期;当引用完整的文件,并且可接受该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时,可不注日期。不注日期引用意味着引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文件清单中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凡起草与国际文件存在一致性程度的我国标准,在其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所列的标准中,如果某些标准与国际文件存在着一致性程度,应标示这些标准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不应包含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和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四)术语和定义(可选要素) 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应包括: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条目编号、术语及英文对应词、定义各占一行。 如某概念已建立定义,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如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应加注说明。 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或“……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或“……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五)条款的表述 表述不同类型的条款应使用不同的助动词。要求型条款的表述应采用助动词“应”和“不应”;推荐性条款的表述应采用助动词“宜”和“不宜”;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采用助动词“可”和“不必”;用于陈述由材料的、生理的或某种原因导致的能力或可能性采用助动词“能”、“不能”、“可能”和“不可能”。 如标准名称中含有“规范”,其技术要素的表述应包含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如标准名称中含有“规程”,其技术要素的表述宜以推荐和建议的形式起草;如标准名称中含有“指南”,其技术要素的表述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可采用建议的形式。 (六)章、条、段、列项 章均应有章标题,编号应从“范围”一章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条最多可分到第五层次,一个层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时才可设条,应避免对无标题条再分条。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标题,某一章或条中,其下一层次的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 段不编号,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悬置段。 列项应由一段后跟冒号的文字引出。在列项的各项之前应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或圆点),在一项标准的同一层次的列项中,使用的列项符号应统一。如果需要识别时,应使用字母编号在各项之前进行标示。 (七)图、表、公式 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且应采用计算机制作的图。图的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如图中所有量的单位均相同,宜在图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如“单位为毫米”)表示。图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图的脚注之前,且不应包含要求,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图的脚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注,可包含要求,每幅图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且不准许表中有表。表的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标准中有无标题应统一。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如表中所有单位均相同,宜在表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如“单位为毫米”)代替各栏中的单位。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且不应包含要求,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表的脚注应置于表中,并紧跟表注,可包含要求,每个表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公式不应使用量的名称或描述量的术语表示。公式的编号应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图和表的编号无关。同一标准中的同一字母符号只能反映同一个量值或代表同一个概念。 四、附录(可选要素) 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资料性附录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或前言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提及。规范性附录提及的措辞方式为“符合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提及的措辞方式为“参见附录C”。附录的顺序应按在条文中提及它的先后次序编排。 (信息来源:《农机质量与监督》2010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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