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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申报

信息来源:管理员      关键字:2012年度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申报      发布时间:2011/11/1 0:00:00


2012年度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申报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
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垦农机联发〔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2011-2013年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2012年度的申报编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自愿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和审核办法
(一)企业申报。2011年10月30日之前,由生产企业自愿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进行申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代办申报工作)。不允许个人或经销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
(二)汇总初审。2011年11月15日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各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形成《推广目录》草案,上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三)综合审议和审核办法。2011年11月30日之前,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推广目录》建议公示稿。
(四)网上公示。2011年12月1日至15日总局农业农机化管理局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北大荒网,对《推广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推广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六)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申请进行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资质
1列入推广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国外生产的产品应由在国内的经销商、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进行申报。
2、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
3、插秧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50人以上。
4、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50人以上,其中喂入量4.0kg/s的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
5、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50人以上,其中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500万元以上。
6、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产品资质
1、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或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申报的产品应通过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或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的推广鉴定,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
三、申报范围
(一)动力机械类
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半履带拖拉机等。
(二)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旋耕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联合整地机、水田搅浆平地机等。
(三)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条播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甜菜移栽机、马铃薯种薯切薯机、秧盘播种机、插秧机、钵育摆栽机(钵育插秧机,钵苗移栽机)、摆秧机、施肥机、残膜回收机等。
(四)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除草机、喷杆喷雾机、玉米去雄机、农用飞机等。
(五)收获机械类
包括谷物收获机械、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马铃薯收获机、甜菜收获机、芸豆收获机、大豆收获专用割台、玉米收获专用割台、割晒机、割捆机、拾禾台、拔秧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秸秆切碎还田机等。
(六)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玉米脱粒机、玉米扒皮机、粮食清选机、斗式提升机、皮带输送机、振动输送机、扬场机、烘干机械、仓储机械等。
(七)种子加工及处理机械
包括种子浮选机、种子催芽机、种子脱芒机、种子清选机、种子烘干机、种子制丸机、种子包衣机、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等。
(八)排灌机械类
包括喷灌机械设备(喷灌机、微喷机、滴灌设备)等。
(九)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包括饲草加工机械(打捆机、牧草割晒压扁机、搂草机、翻晒机、饲草裹包机、牧草收获机)、饲料加工机械(青贮切碎机、揉丝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搅拌机、饲料加工成套设备)、畜产品采集机械(挤奶机、储奶罐、运输车)、粪便处理机械、多功能牧场管理机、饲草料装载机、牧场多功能取料机、水产养殖机械。
(十)设施农业装备类
包括微耕机、卷帘机、滴灌设备等。
(十一)农田水利机械
包括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开沟机、筑埂机、断根机、装载机。
(十二)林业机械
包括苗圃筑床机、自动切条机、掘根机、液压植树机、大苗植树机、高空喷药机等。
(十三)农用废弃物处理设备
物质燃料压制机等。
(十四)其它机械
自动导航和驾驶设备
其它类别农业机械暂不列入《推广目录》。
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基本要求
(一)拖拉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5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轮式拖拉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60马力以上两轮驱动轮式拖拉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20马力以上的履带式拖拉机。
(二)耕整地机械:水田耕整地机械类必须和5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旱田耕整地机械必须和12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
(三)种植机械:旱田播种机械必须和12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精量播种机的行数必须大于等于6行以上;插秧机必须是4行以上乘坐式高速插秧机。
(四)收获机:全喂入谷物联合收获机喂入量必须大于等于3.5公斤、功率大于等于80马力以上;水稻半喂入收获机大于等于4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大于等于4行。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各企业留存备查,另一份报送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五)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八)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九)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十)使用说明书等。
六、网上填报及材料报送
(一) 网上申报。为规范《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请各生产企业在北大荒网“北大荒农机”频道(http://www.chinabdh.com/)下载申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填报,网上报送邮箱地址:jiandingzhan2010@126.com。书面报送的申报书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打印,非标准格式打印的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 书面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各企业按规定的时限上报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邮寄时间以哈市邮局签收日为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01号 
联 系 人:朱清山、 潘九君、顾冰洁
联系电话:0451-55399354
传    真:0451-55399354
七、申报工作组织监督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联系人:邹 林      电话:0451-55198264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2011-2013年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
 

 信息来源 北大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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