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关键字: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2009/4/14 0:00:00
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减少因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特制订本办法。
受理投诉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的原则。
二、投诉双方自愿接受调查、调解的原则。
三、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调节的原则。农民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四、公正、公平、合理处理投诉的原则。
五、无偿受理投诉的原则。
六、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原则。做到农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接待农民诚恳热情,认真细致,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
投诉范围:
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以投诉。
农业生产的含义为大农业,包括种植业、牧业、渔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
受理范围:
一、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民个人、农户、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组织。
二、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
三、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
投诉受理:
一、投诉方式。投诉分电话投诉、书面投诉、来人投诉、咨询等多种形式,但正式受理一定要有书面投诉材料,投诉者在书面投诉中要写明:
1.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单位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等;
4.投诉要求;
5.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投诉者。
三、对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四、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投诉处理程序:
一、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接到投诉后,原则上10天之内进行处理。
二、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寄给投诉者,要求其在15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和投诉者本人。
三、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节。
1.投诉双方经调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负责监督执行。
2.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可根据需要派专家现场调查,再调解处理。
3.调解中需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投诉者本人或者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3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五、搞好舆论监督。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或电话号码同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凡公开点名暴光的,必须以受损害事实为依据,并经过审批手续。暴光前一般需反馈给被批评者进行核实。
本办法由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解释。